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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厦门新农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灌口镇东辉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新农果林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灌口镇东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厦门新农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新村,组织机构代码70547042-4。法定代表人陈振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清莲、金静华,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灌口镇东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灌口镇东辉村。法定代表人叶开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新农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灌口镇东辉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厦门新农果林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詹锦林审 判 员  洪娟娟人民陪审员  杨巧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