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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立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袁娇与李通、深圳市美妍会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姣,李通,深圳市美妍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立民申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袁姣,女,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通城县大坪乡*房村*组,身份证号码:4212221988********。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通,男,汉族,1983年2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淅川县盛湾镇河扒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113231983********。一审被告:深圳市美妍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3001号艺丰广场C座32A,组织机构代码708433901。法定代表人:蓝喜财。再审申请人袁姣因与被申请人李通、一审深圳市美妍会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姣与李通、深圳市美妍会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袁姣不服该判决,以其未出庭、未收到判决、李通曾向其借款7000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并提交深圳市美妍会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经审查,案件立案后,本案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袁姣,袁姣要求将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邮寄至松岗松柏路新港城购物中心二楼。袁姣本人签收邮件后,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案件宣判后,本院工作人员给袁姣邮寄判决书,但袁姣手机关机,无法联系,邮件被退回,本院工作人员遂公告送达判决。本院再审审查认为,袁姣收到开庭传票后,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判决符合法律规定;袁姣手机关机,无法联系,导致邮件被退回,判决书已公告送达;袁姣称李通曾向其借款一事,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袁姣虽提交《证明》作为证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一审判决错误。鉴于袁姣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袁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 玲审 判 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李业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