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塔民诉保字第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赵士伟与张萍、柏夏倩借款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士伟,张萍,柏夏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塔民诉保字第0151号申请人赵士伟。被申请人张萍。被申请人柏夏倩。申请人赵士伟以被申请人张萍、柏夏倩未偿还借款为由,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萍、柏夏倩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案外人周玲自愿为赵士伟的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士伟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萍、柏夏倩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周玲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五区39幢201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杭房权证江更字第××号)。保全费52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杨绪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新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