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一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玉香与吴长才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香,吴长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玉香,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9日,不识字,甘肃省西和县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长才,男,汉族,生于1945年5月2日,不识字,甘肃省西和县人,农民。上诉人李玉香因与吴长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和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和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二、发还西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玉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李玉香。审判长 蔡喜平审判员 X X审判员 朱晓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