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民一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玉香与吴长才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香,吴长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玉香,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9日,不识字,甘肃省西和县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长才,男,汉族,生于1945年5月2日,不识字,甘肃省西和县人,农民。上诉人李玉香因与吴长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和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和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二、发还西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玉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李玉香。审判长  蔡喜平审判员  X X审判员  朱晓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