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彭荣威与彭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荣威,彭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彭荣威。被告彭文俊。原告彭荣威诉被告彭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三九���任审判,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荣威、被告彭文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荣威诉称:2010年10月26日,被告彭文俊因承建横店街幼儿园工程周转资金需要,向我借款38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并口头承诺半年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彭文俊仅偿还20000元,尚欠18000元至今未偿还,并经我多次催讨未果。据此,原告现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彭文俊偿还借款1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彭荣威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彭文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实被告彭文俊于2010年10月26日向原告彭荣威借款38000元的事实。被告彭文俊辩称:借款、借条属实,但我偿还的借款不实,我实际偿还了23000元。被告彭文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6日,被告彭文俊因承建横店街幼儿园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彭荣威借款38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彭文俊于2012年、2013年分两次偿还原告借款共计20000元,余款18000元至今未予偿还。原告因多次催讨未果,据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彭文俊偿还借款1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彭文俊向原告彭荣威借款38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款借条予以证实,该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彭文俊应依法履行清偿借款义务。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彭文俊已偿还借款20000元,其余下借款18000元,被告彭文俊仍应予以清偿。故原告彭荣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彭文俊辩称其偿还原告借款应为23000元的抗辩理由,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彭文俊偿还原告彭荣威借款18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彭文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三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