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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中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天支行、河北四海啤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天支行,河北四海啤酒有限公司,四海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四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中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天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4018515-1。法定代表人赵亚军,行长。被执行人河北四海啤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51550-8。法定代表人王世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四海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30428-5。法定代表人王立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四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海,董事长。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天支行与河北四海啤酒有限公司、四海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四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承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天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四海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天支行1.996%股权及相应的股息、红利等收益,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更名、过户、抵押,设置一切有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