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柳城县沙埔镇大安村民委员会与杨志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城县沙埔镇大安村民委员会,杨志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712号原告:柳城县沙埔镇大安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黄克雄(该村主任),男,壮族,农民,住址广西柳城县。委托代理人:周尚值,柳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志文,男,汉族,农民,住址广西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城县沙埔镇大安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志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告杨志文于2015年5月26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柳城县人民政府不服颁证行为的行政诉讼,该院已立案受理。被告杨志文在(2015)柳市行初字第xx号案件中请求判令撤销柳城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11月22日颁发给本案原告柳城县沙埔镇大安村民委员会的柳城林证字(2010)第06xxxxxx26号林权证。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柳城县沙埔镇大安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志文排除妨害纠纷必须以(2015)柳市行初字第xx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兰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