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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中民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陕西东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朱会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东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会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中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陕西东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大良西坊07栋69号。法定代表人:高雅良,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德胜,男,汉族,1981年12月8日出生,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相坤,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会斌,男,汉族,1967年8月12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梁秀娟,女,汉族,1967年4月17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系朱会斌妻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先锋,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东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会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沙湾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沙民二初字194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与本案的审理有关联性,而该(2015)沙民二初字第194号案件正在审理当中,尚未结案,故本案的审理需等待(2015)沙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努斯拉提审 判 员 刘  琳人民陪审员 郑 生 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楚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