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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章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陈育军,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罗某。委托代理人易洞宾,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严凯,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其他费用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14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文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