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宣恩县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宣恩县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黄某,农职业。被告宣恩县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恩县沙道沟镇平安路。法定代表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宣恩县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