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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1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袁某与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七民初字第11059号原告袁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谢志刚、王威鹏,甘肃谢志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禄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袁某诉被告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