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1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袁某与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七民初字第11059号原告袁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谢志刚、王威鹏,甘肃谢志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禄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袁某诉被告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