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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执行被执行人张宁、徐伟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宁,徐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9号被执行人张宁,男。被执行人徐伟伟,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宁、徐伟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财产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羁押于监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