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执行被执行人张宁、徐伟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宁,徐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9号被执行人张宁,男。被执行人徐伟伟,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宁、徐伟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财产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羁押于监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