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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瓦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瓦初字第139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小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