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瓦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瓦初字第139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小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