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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朱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周国息与朱亮、张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息,朱亮,张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坛朱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周国息。委托代理人沙国中,男,金坛市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亮。被告张亚军。原告周国息与被告朱亮、张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国息及委托代理人沙国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亮、张亚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国息诉称,2013年8月10日,被告朱亮因承接花木工程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当日,被告朱亮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张亚军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出借款项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两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拾万元整;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朱亮、张亚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被告朱亮因承接花木工程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当日,被告朱亮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张亚军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借条主要内容载明“今借到周国息人民币现金壹拾萬元整(¥100000),借期壹个月,借款人:朱亮,担保人:张亚军,2013.8.10”。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和保证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亮因承接花木工程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张亚军为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足以证明原告和被告朱亮之间借贷关系、原告和被告张亚军之间担保关系成立。该借贷关系和保证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向被告朱亮提供借款,被告朱亮应按期归还借款。被告朱亮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可通过诉讼催要借款。原告依据借条起诉要求被告朱亮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就涉案债务为两被告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夫妻共同债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张亚军履行支付义务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内已向担保人被告张亚军主张过权利,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张亚军承担担保责任履行支付义务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本案实体抗辩、举证、质证、陈述等权利的放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周国息支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周国息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朱亮负担(此款原告周国息已预交,被告朱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周国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300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63)。审 判 长  张金钱代理审判员  何 龙人民陪审员  王久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菁菁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