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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学成与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陈用芳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成,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陈用芳,林阿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刘学成,居民。被告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垛庄镇孟良崮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用芳,该公司经理。被告陈用芳,居民。被告林阿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成诉被告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陈用芳、林阿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林阿娜名下的浙J×××××号小型客车一辆,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学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林阿娜名下的浙J×××××号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家明人民陪审员  公茂全人民陪审员  王春梅法官 助理  王金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