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学成与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陈用芳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成,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陈用芳,林阿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刘学成,居民。被告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垛庄镇孟良崮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用芳,该公司经理。被告陈用芳,居民。被告林阿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成诉被告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陈用芳、林阿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林阿娜名下的浙J×××××号小型客车一辆,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学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林阿娜名下的浙J×××××号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家明人民陪审员 公茂全人民陪审员 王春梅法官 助理 王金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