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691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戍。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