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应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石继堂诉安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继堂,安培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294号原告石继堂,男,应县金城镇人。委托代理人尚冬梅,应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培明,男,应县金城镇人。委托代理人鲍文喜,应县西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继堂诉被告安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继堂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继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尚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