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石继堂诉安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继堂,安培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294号原告石继堂,男,应县金城镇人。委托代理人尚冬梅,应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培明,男,应县金城镇人。委托代理人鲍文喜,应县西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继堂诉被告安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继堂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继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尚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