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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缪某甲与缪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546号申请人:缪某甲,农民。被执行人:缪某乙,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子第18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缪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缪某甲赡养费1000元,但被执行人缪某乙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缪某乙在银行存款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曙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