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初字第207号-1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贵杨与周学军、李达颖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贵杨,周学军,李达颖,肖来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207号-1原告周贵杨,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泰宁县。委托代理人马万辉、蔡慧红,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学军,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李达颖,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厦门市。被告肖来江,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泰宁县。委托代理人卢钦煌、陈嘉林,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贵杨与被告周学军、被告李达颖、被告肖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原告周贵杨之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肖来江的如下财产:1、思明区洪文七里36号1502室(厦国土房证第00729733);2、思明区洪文七里42号地下一层第11#76号、77号车位(轮候第一顺位);3、户名:肖来江,账号62×××7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冻结金额7元;4、户名:肖来江,账号62×××5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冻结金额8.13元;5、户名:肖来江,账号62×××8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冻结金额20090.89元。后被告肖来江以超标的保全为由向本院请求解除对其名下两个银行账户的冻结(1、户名:肖来江,账号62×××7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2、户名:肖来江,账号62×××8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并提供关于思明区洪文七里36号1502室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同时肖来江配偶李仙花自愿放弃对思明区洪文七里36号1502室共有权的主张,肖来江、李仙花亦声明,如本案进入执行阶段自愿放弃思明区洪文七里36号1502室为唯一生活住房的抗辩,配合执行。本院认为,肖来江提供的经原告质证确认其真实性的被保全房产的估价报告显示,被保全房产价值为5207600元,加上被保全的车位等其他财产,明显超过了本案原告申请保全的标的额4903789.68元,且肖来江配偶李仙花自愿放弃对被保全房产共有权的主张,肖来江、李仙花亦声明,如本案进入执行阶段自愿放弃被保全房产为唯一生活住房的抗辩,配合执行。故被告肖来江提出的解冻申请符合法���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肖来江名下两个银行账户的冻结(1、户名:肖来江,账号62×××7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2、户名:肖来江,账号62×××8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纪赐进审 判 员 许向毅代理审判员 刘国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 琦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