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龙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龙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1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方同,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龙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花,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齐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龙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济南龙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