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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柳进霞与占周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进霞,占周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柳进霞。被执行人占周柱。申请执行人柳进霞与被执行人占周柱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4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占周柱己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柳进霞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