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30号原告:许某,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某,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丰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