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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曹×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3931号原告曹×,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王×,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时,因原告曹×在诉讼中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成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