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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零执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梅亚松、钟似多与被执行人冯艳萍、王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亚松,钟似多,冯艳萍,王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字第260-2号申请执行人梅亚松,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钟似多,女,汉族。被执行人冯艳萍,女,汉族。被执行人王高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梅亚松、钟似多与被执行人冯艳萍、王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的标的款6.2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本院尚有6.2万元未到位。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梅亚松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6月18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另组合议庭再审。因此,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内不宜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全宏伟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李卫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杉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