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坪商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成箱与李甲勇、王秀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坪商初字第191-1号原告:张成箱,城镇居民。被告:李甲勇,城镇居民。被告:王秀花,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上述被告所有位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朱芦镇河西村北岭的文慧石材厂内所有设备及地上建筑物或价值14152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甲勇、王秀花所有的位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朱芦镇河西村北岭的文慧石材厂厂内价值141520元的设备及地上建筑物等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芬审 判 员 范治山助理审判员 朱代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