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尤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7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3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光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在尤溪县洋中镇大众火锅城吃火锅时喝了些酒。当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APV5**号小型客车由尤溪县洋中镇往龙洋村方向行驶,行经尤溪县道洋大线22km+350m路段时碰撞相向行走的被害人陈某某及朱某某,造成被害人陈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当日21时44分,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送至尤溪县医院进行血样提取。2014年12月30日,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黄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112.18mg/100ml。同年12月29日,经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死于颅脑损伤。2015年1月29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家属的谅解。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1996)尤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扣押清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闽APV5**号小型普通客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尤溪县医院影像科诊断报告单CR检查报告单、呼出式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照片、提取当事人血样照片、血样提取委托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卡口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提取当事人陈某某的血样照片等;证人肖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法鉴定所(2014)醇检字第1404号《关于黄某某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尤公鉴(法)尸检字(2014)5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明公刑鉴(DNA)字(2014)0858号《生物物证鉴定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闽中联司鉴字(2014)YX636号《车辆转向制动灯光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联司评字(2014)第097号《车辆损失鉴定评估意见书》、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尤公交认字(2014)第001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晓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詹学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