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毛亚刚与XX、吴贵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亚刚,XX,吴贵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毛亚刚���被告XX。被告吴贵芦。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亚刚与被告XX、吴贵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亚刚申请撤回对被告XX、吴贵芦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亚刚撤回对被告XX、吴贵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毛亚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方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