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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毛亚刚与XX、吴贵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亚刚,XX,吴贵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毛亚刚���被告XX。被告吴贵芦。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亚刚与被告XX、吴贵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亚刚申请撤回对被告XX、吴贵芦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亚刚撤回对被告XX、吴贵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毛亚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方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