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2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009号原告:郭某某,女,生于1963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邵某某,男,生于1961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某某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邵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长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高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