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新凯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新凯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江苏新凯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澎湖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女,江苏新凯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申请人江苏新凯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50005322955748、金额为1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29日、票据到期日为2015年3月28日、出票人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吴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大行宫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新凯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江苏新凯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冬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樊月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夏永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