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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331号原告路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路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茗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