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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赵某。被告: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喻承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