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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重庆策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雷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策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雷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018号原告重庆策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6789-1。法定代表人柴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华鑫,男,生于1987年5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雷桥,男,生于1986年1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策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雷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策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策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策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策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会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