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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崮支行与孙芳、张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崮支行,孙芳,张华,公艳峰,刘保全,刘洪文,赵玉富,彭绪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864号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崮支行。代表人龚安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樊功国,该支行副行长。被告孙芳,农民。被告张华,农民。被告公艳峰,农民。被告刘保全,农民。被告刘洪文,农民。被告赵玉富,农民。被告彭绪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崮支行与被告孙芳、张华、公艳峰、刘保全、刘洪文、赵玉富、彭绪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洪文在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崮支行存款1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洪文在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崮支行存款1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公衍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均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