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沧州临港广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临港广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沧州临港广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被告:张某。原告沧州临港广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临港广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白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雪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