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09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占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及元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