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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09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占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及元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