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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5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保华与被执行人赵九州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华,赵九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597-2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华,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执行人赵九州,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双桥区人,住承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保华与被执行人赵九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保华向本院申请执行第三人债权。查明,2013年12月28日,案外人余发军向被执行人赵九州借款人民币1400000.00元,余发军同意偿还此借款但至今未能偿还。余发军现有存于承德县高寺台镇马营北沟承德县鑫亚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矿山甩毛石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告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第三人余发军个人所有的现存放于承德县高寺台镇马营北沟承德县鑫亚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矿山甩毛石子目测约10余万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 # xB;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人民陪审员 刘   云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