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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大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喀左县某某服装厂、刘某某、陈某某诉被告喀左县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喀左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左县某某服装厂,刘某某,陈某某,喀左县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喀左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大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喀左县某某服装厂,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业主:刘某某。原告:刘某某,女,住河北省承德市。原告:陈某某,男,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喀左县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法定代表人:司某某,经理。被告:喀左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喀左县某某服装厂、刘某某、陈某某与被告喀左县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喀左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左县某某服装厂、刘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桂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