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大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喀左县某某服装厂、刘某某、陈某某诉被告喀左县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喀左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左县某某服装厂,刘某某,陈某某,喀左县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喀左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大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喀左县某某服装厂,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业主:刘某某。原告:刘某某,女,住河北省承德市。原告:陈某某,男,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喀左县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法定代表人:司某某,经理。被告:喀左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喀左县某某服装厂、刘某某、陈某某与被告喀左县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喀左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左县某某服装厂、刘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桂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