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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197号原告胡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秋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