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被告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时学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