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被告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时学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