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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林行立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初桂萍与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敦林行立初字第1号起诉人初桂萍,女,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2015年5月21日,本院收到初桂萍的起诉状,要求撤销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2013年3月4日为第三人陈万庆出具的证明。经审查,本院认为,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地区铁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能够直接创设权利义务,因此,不是法律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初桂萍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于2013年3月4日为第三人陈万庆出具的证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判长  樊文生审判员  刘福春审判员  贾鲁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