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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许高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王大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许高成,王大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1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4902363-1。负责人:王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井俊。委托代理人:陈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高成。委托代理人:魏熳,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大国。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高成、王大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2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15时30分左右,王大国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紫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徽州大道交叉口左转弯时,遇张立松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载许高成沿紫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小型轿车前部右侧与正三轮摩托车左侧后部相撞,至张立松、许高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合肥市滨湖医院住院治疗15天,共花费住院治疗费用19999元,门诊费636元。原告入、出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牙外伤、左眼睑及右上唇皮肤裂伤、左桡骨骨折等,出院医嘱建休2个月,加强营养等。2014年10月24日,原告因受伤拔牙花费治疗费274.14元。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无法认定王大国和张立松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许高成无责任。2014年11月24日,原告伤情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误工期为180天,营养期为60天,护理期为60天;牙齿修复后续治疗费在每次10500至11900元之间,正常合理使用周期为10至15年。另查明,皖A×××××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王大国,该车辆在平安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最高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判认为:王大国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与张立松驾驶无号牌正三摩托车载许高成发生碰撞,致张立松、许高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许高成无责任,无法认定王大国、张立松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该院结合本起事故发生经过、双方车辆的安全性能以及在本起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等情况酌定王大国、张立松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故王大国应承担许高成损失50%的侵权赔偿责任。平安公司系皖A×××××号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不计免赔最高限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许高成因本起交通事故诉请的具体损失分析如下:1、医疗费按医疗费票据据实计算20909.14元(19999元+636元+274.14元);2、原告住院治疗15天,按30元/天计算,故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30元/天×15天);3、原告营养期经鉴定为60天,按30元/天计算,故营养费为1800元(30元/天×60天);4、原告护理期经鉴定为60天,护理费标准按2013年安徽省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074元/年(101.57元/天)计算,故原告护理费为6094.2元(101.57元/天×60天);5、原告为农业户口,其举证不足以证明其误工收入情况,应按2013年安徽省农、林、牧、副、渔业标准24302元/年(66.6元/天)计算;原告误工期经鉴定为180天,故误工费为11988元(66.6元/天×180天);6、原告住院治疗伤情,交通费系必然发生,该院结合原告住院治疗情况,按住院15天,每天20元标准计算,酌定为交通费为300元(15天×20元/天);7、原告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其伤情虽不构成伤残等级,但该院结合原告伤情及住院治疗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8、原告支付的鉴定费,按票据据实计算1530元;9、牙齿修复后续治疗费该院结合鉴定意见酌定每次治疗费11000元,原告已年满36周岁,计算至80周岁,按合理使用周期12.5年计算,约需3.5次[(80-36)÷12.5)],故原告牙齿修复后续治疗费共计38500元(11000×3.5)。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4571.34元。本案中,原告损失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损失为61659.14元(医疗费20909.14元、牙齿修复后续治疗费38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1800元),可在交强险限额内获赔10000元,但本起事故造成另一受害人许高成医疗费损失33421.2元,故在该限额内应按照损失比例赔偿,原告可在该项下获赔5890.23元(61659.14÷(43021.2+61659.14)×10000);其余该项下损失55768.91元(61659.14元-5890.23元)由平安公司在不计免陪最高限额为3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赔偿50%即27884.46元,另外50%由张立松承担,但本案中原告并未向张立松主张,故本案不予处理;其他损失22912.2元均可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内获得赔偿,故平安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8802.43元。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许高成28802.43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赔偿原告许高成27884.46元;三、驳回原告许高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1元,减半收取1225.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28元,由被告王大国负担318元,由原告许高成自行负担579.5元。平安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王大国在事故中承担50%的责任不合理。本案中,王大国在本起事故中无任何责任,而张立松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未依法登记的正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并且违反规定载人,张立松应该承担主要责任。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后续治疗费明显过高。后续治疗费应当按照普通适用性的标准计算。本案中,被上诉人的牙齿更换应按钴铬烤瓷型认定后续治疗费,不应按照纯钛合金烤瓷牙认定后续治疗费。另治疗年限应按照75岁而非80岁计算。3、一审法院认定精神抚慰金3000元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处理。许高成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平安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一审认定的牙齿后续治疗费有充分的鉴定依据,按照人均寿命80岁计算合情合理,被上诉人虽未构成伤残,但身心受到创伤,原判酌情支持3000元精神抚慰金是正确的。王大国二审未发表意见。各方当事人二审中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原判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王大国及张立松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问题,因事发地点为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交警部门确认无证据认定王大国或张立松在通过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并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原判结合本起事故发生经过、双方车辆控制危险的能力以及在本起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等情况酌定王大国、张立松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是公平合理的,并未损害平安公司的利益。平安公司上诉认为由张立松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后续治疗费,许高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牙齿受损,牙齿修复的后续治疗费业经鉴定,并且鉴定部门在鉴定结论中指出按照纯钛合金烤瓷牙修复体系临床常用型,平安公司上诉认为应按照经济型的钴铬烤瓷牙认定后续治疗费,显然损害了受害人许高成的利益,故本院不予采纳。因烤瓷牙的更换次数原判系参照合理使用周期、结合人均寿命,酌定约需3.5次,故人均寿命系80岁还是75岁,对本案处理并没有根本性的影响。至于精神抚慰金,许高成虽未构成伤残,但许高成面部遗有疤痕,部分牙齿受损,原判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3000元,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341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生升审判员  赵 玲审判员  李 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华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