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黄婉文与XX智、周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婉文,XX智,周立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78号原告黄婉文,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024。诉讼代理人刘俊华,广东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陈紫毅。被告XX智,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0312。被告周立香,女,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公民身份号码×××528X。原告黄婉文诉被告XX智、周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德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刘俊华、陈紫毅及被告周立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份,被告XX智以短期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出于对友人的充分信任,遂予以答允。同月18日、29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将30000元、186000元汇至被告XX智账上。9月29日,双方为明确借款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对被告XX智确认向原告借款合共216000元的事实及还款日期、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的利息等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了书面的《借据》。由于被告XX智除了向原告偿还本金6千元以外,逾期未能依约还款。故在原告要求下,双方于2015年2月16日签订《确认书》,确认如下主要内容:被告XX智确认尚欠原告借款21万元;进一步明确本案借款关系以外,双方过往所发生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已全部结清,对此不得主张权利。此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XX智均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该行为构成违约,并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该借款属于被告XX智与周立香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被告周立香对此知悉,并多次与原告沟通还款事宜,两被告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依《借据》约定“追讨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XX智承担”,由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依法主张及行使权利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被告XX智承担。综上,被告XX智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借款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XX智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31485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4月27日止);二、被告周立香对上述诉请的债务与被告XX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XX智支付原告因主张借款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共8000元(包括律师代理费用3000元,诉讼保全出具担保函支出费用5000元);四、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XX智、周立香共同承担。庭审中,原告代理人明确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从借款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周立香辩称:被告周立香不清楚借款情况,对借款用途也不知情。2014年3月份生完二胎后就回了娘家,没有用到这笔借款,这笔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被告XX智未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被告周立香质证的证据如下:原告身份证,两被告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两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周立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立香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借据、招商银行业务回单、确认书。证明被告XX智向原告借款216000元,双方在借据中对利息及追讨期间产生的费用进行了约定,原告已将借款交付被告,被告对尚欠21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周立香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其未经手不知道借款的情况。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担保合同及担保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及担保费。被告周立香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被告周立香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供了证据2的原件予以质证,且借据载明借款与转账凭证能够对应,本院对证据2予以采信。原告提供了证据3的原件予以质证,本院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两被告未举证。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9月,被告XX智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同年9月18日、29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将借款30000元、186000元汇至被告XX智的银行账户,被告XX智收到第二笔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据载明:XX智向黄婉文借款216000元,还款日期为2015年2月16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如XX智逾期未能一次性归还本息,黄婉文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XX智追讨,追讨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XX智承担。2015年2月16日,因被告XX智未清偿借款,借贷双方再次对借款216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一:被告XX智与周立香于2009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另查二:原告委托广东盈益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委托广东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支付了担保费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XX智向原告借款,原告已向其交付了出借款项,两者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XX智在借款到期之后,未清偿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210000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问题。双方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借款利息,上述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借款利率的上限,合法、有效,本院计算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如下:1、第一笔30000元的利息为2818.67元(30000元×5.6%×4÷360天×151天);2、第二笔186000元的利息为16318.40元(186000元×5.6%×4÷360天×141天)。以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共计19137.07元,被告XX智应向原告支付。借贷到期后被告XX智还本6000元,还欠本金210000元,其还应按上述利息标准继续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关于被告周立香的责任问题。被告XX智与周立香系夫妻关系,案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周立香未举证证明该债务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但书情形,案涉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本院对被告周立香的辩称不予采纳,被告周立香对本案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诉请的实现债权的费用问题。双方约定追讨债务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XX智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及担保费5000元均属于追讨本案债务所产生的费用,上述费用依约定由被告XX智负担,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律师费3000元及担保费5000元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XX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婉文清偿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5年2月15日为19137.07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1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XX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婉文支付律师费3000元及担保费5000元;被告周立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2521元,财产保全费1757元,合计诉讼费用4278元,由被告XX智、周立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凤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