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3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程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执字第3138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二团队拟稿人:王枫份数:5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138号申请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程某申请执行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王世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