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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4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廖化群与程林刚、周锡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化群,程林刚,周锡秀,重庆航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822号原告:廖化群,女,汉族,1963年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梁平,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程林刚,男,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锡秀,女,汉族,1963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航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百货巷1号楼1号。法定代表人:刘航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化群与被告程林刚、周锡秀、重庆航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化群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思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