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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高密市恩泰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龙树纺织品有限公司、徐华锋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恩泰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龙树纺织品有限公司,徐华锋,徐永良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228号原告高密市恩泰纺织有限公司。地址,高密市朝阳街道兴源街西段。法定代表人王相北,经理。被告绍兴市龙树纺织品有限公司。地址,绍兴市灵芝镇后诸村。法定代表人诸洪华,经理。被告徐华锋,个体户。被告徐永良,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恩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龙树纺织品有限公司、徐华锋、徐永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告绍兴市龙树纺织品有限公司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绍兴市龙树纺织品有限公司、徐华锋、徐永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92元,减半收取86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9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