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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会敏与贺洪潭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敏,贺洪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08号原告:张会敏,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贺洪潭,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张会敏与被告贺洪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会敏诉称,2013年7月,原、被告合伙在大石桥中兴小学东侧租上、下楼,经营蒙古烤羊腿饭店。2013年8月原告退股,经原、被告协商同意,原告退股。原告开业时投资35,000.00元,由被告支付给原告。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约定一年内偿还原告35,000.00元。但在应还款时,被告未给付欠款。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5,0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为鲅鱼圈区芹菜洼村海韵风情小区7号2-3-3号。因被告居住地非本院管辖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会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0元(陆佰柒拾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显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