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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少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与被告闫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闫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少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韩某,男。被告闫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闫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安礼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敬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