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4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朱卫东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卫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944号罪犯朱卫东,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杭州市拱墅区,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作出(2009)杭西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卫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六年。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楼园珍、周仲勋,浙江省第六监狱指派警官洪东友、刘秉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朱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假释。庭审中,罪犯朱卫东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朱卫东提起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朱卫东已符合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卫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卫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朱卫东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卫东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