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074号原告汪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弋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