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充执字第9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云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充执字第907-4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星均委托代理人严宜东,四川信和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才华云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云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万元,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交付案款66.3633万元,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核工业某集团公司的应收工程款或退还的保证金654708.0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蒲邦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清霞 百度搜索“”